原子科學院校長獎學金續領申請表(109學年度第2學期起適用)
- 續領生請於每學期開學前兩週填妥申請資料,經指導教授推薦後送系所審核,院將於開學後第二週召開院行政會議審核。
- 院行政會議將依據申請人學業成績與研究成果等綜合表現審核續領資格。
- 舊生遞補名額:經院審議不續領之名額,得依「國立清華大學校長獎學金設置辦法」遞補同一學年入學之博士生,惟因該辦法第六條規定停發之名額不得遞補。
國立清華大學校長獎學金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停發之條件:
一、休學、退學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
二、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
- 舊生續領名額教務處將於每年3月及10月上旬提供。